民非研究院设立的基本要求
1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:研究院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,并获得其正式的批准文件。
2、规范的名称:研究院的名称需要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,不能含有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
3、必要的组织机构:研究院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,包括理事会、秘书处等,以维持其正常运营。
4、适应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:研究院需要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,包括研究人员、管理人员等。
5、适应业务活动的合法财产:研究院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,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。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业所规定的Zui低限额。
6、必要的场所:研究院需要拥有适合其业务活动的场所,包括办公场所、实验室等。
具体要求
7、成立理事会:成员5-25人(单数),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。
8、固定的办公场所:场所要求独立合法,地址只能有研究院一家。
9、运营资金:运营资金来源可以是捐赠,要求出具验资报告,建议不低于50万元。
10、研究报告:需要提供一份研究报告。
11、可核查的地址:提供一个可核查的地址。
12、启动资金:启动资金30万元,建议不低于50万元。
其他要求
1、申请人资格: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2、专业知识和能力:申请人应当具备开展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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